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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468」連續性合約 1月18日生效

  • 作家相片: SJS SE
    SJS SE
  • 1月6日
  • 讀畢需時 1 分鐘

已更新:1月8日


連續性合約的新規定於2026年1月18日起適用。在新規定下,每星期工時門檻降低至17小時,亦同時增加另㇐個以4星期的工時合計不少於68小時的準則。僱員如符合以下條件,他便屬根據「連續性合約」受僱:


1.    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,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7小時(例子1);


2.    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,而他在該星期及之前3星期組成的4星期期間為該僱主工作不少於68小時(「468準則」)(例子2)



新規定適用後,僱員現時享有各項僱傭福利的資格維持不變,例如,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「連續性合約」受僱滿三個月,可享有假日薪酬,而僱員受僱每滿12個月則可享有有薪年假。「連續性合約」新規定的其他資料:

如出現有關僱傭合約是否屬於連續性合約的爭論,僱主須負舉證責任,證明該合約並非連續性合約。

這份文件並非法律文件。有關法例條文的詮釋,仍以法例原文為準。



有關「連續性合約」新規定的詳細資訊,請參閱勞工處網頁:


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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